拿破崙軍事語錄
語錄(五) 第四十一條–第五十條
第四十一條
有效圍攻一地,可以採取兩種方法。第一種,首先擊潰掩護部隊,把他們逐出陣地,迫其殘部退至某種天然障礙如山脈或大河以外。做到這一步以後,應即派遣斥候部隊進至天然障礙附近,直到完成圍攻任務、全部佔領該地為止。
實施圍攻的指揮官,如欲在敵人援軍到達以前避免與之進行會戰,而力求儘先攻克所圍敵陣,則可採取第二種方法。行使此種方法,必須備有攻城設備,具有預計圍攻時日所需用的彈藥和糧食,充分利用高地、森林、沼澤與河流等等有利地形,同時構築攻城堡壘和築堡壘陣地。
此時,因為沒有溝通己方補給基地的迫切需要,所以只須注意阻住敵人的援軍。為達到此目的,指揮官應派出斥候部隊,使其與敵人援軍保持接觸。該部應當遮斷敵人援軍的進路;如遇敵人偷偷進入重圍,則應攻其側翼或後方。由於擁有利用攻城堡壘來構成戰線的優越性,指揮官可以抽調部分兵力同敵援軍作戰。所以,在敵人援軍面前施行圍攻,須有攻城堡壘作為掩護。
如果圍攻方面軍力強大,在圍攻地點留下四倍於守軍的部隊以後,其餘還足以與敵人援軍相等,那麼,此一剩餘部隊可向超過一日行程的遠處進軍。如果所剩部隊較敵援軍為少,那麼他們離開圍攻地點的陣地,不應超過一日行程。這樣,一旦遭受攻擊,即可返歸原來陣地,而且也易於獲得支援。
如果圍攻部隊和斥候部隊合起來也只等於敵人援軍的兵力,則圍攻部隊必須完全留在原來陣地之內或其附近,並以最大的努力進行圍攻活動,以求取得勝利。
第四十二條
富奎爾斯說:“攻城時,絕不可在自己的防禦堡壘陣地裡坐待敵人,而要進行出擊。”這話是錯的。戰爭中沒有絕對的事情,並非毫無例外,在自己防禦堡壘陣地裡等候敵人,不能認為都是錯誤的方法。
第四十三條
反對構築攻城堡壘陣地和野戰工事的人,無異於自己削弱本身的實力,因為他放棄了各種輔助性的手段。這種野戰築城,不但經常有用,而且實屬必需。
不過,野戰築城技術應該予以改進。戰爭中的這一重要技術部門,自古至今進步很小,今天的某些技術甚至還不如二千年以前。工程部隊的官兵,應該努力改進本身的技術,要把這門技術提高到與別種技術同一水準之上。
第四十四條
在形勢不許可留下足夠的防衛部隊、因而難以守住設有醫院和彈藥倉庫的設防城鎮時,指揮官至少應以一切可能辦法保住“衛城堡壘”,使其遭受突然襲擊。
第四十五條
築有工事的陣地,能夠保護守軍抗拒敵人。不過,這有一個時間的限度。對此一段時間以後,陣地工事將被摧毀,這時駐守部隊可以棄械投降。對於這一點,所有文明國家都表同意,至於守軍將領應該抵抗到何種程度方可求和,則意見並不統一。
但是,也有一些將領並不以此為然。維拉斯就是其中之一。他認為守軍將領絕不應該向敵投降,而要堅守到最後關頭;在無法防守時,應將工事炸毀,利用黑夜突圍出去;即使不能將工事破壞,亦要率領部隊突圍。採用這種辦法自我解救的司令官,往往能保全其守備兵力的四分之三,以與大軍會合。
※維拉斯(1653–1734),法國元帥,曾是一位頗有戰績的名將,但是未有任何理論著作。——譯者注
第四十六條
築城地域的主要功用,在於保障寧死不接受屈辱條件的駐守部隊得以退而不潰。因此,當駐守部隊要求獲得自由、否則拒絕投降時,同意此一條件而取得一個堡壘,是值得的。對於這種決心死守的駐守部隊,與其冒險去猛攻,還不如給以自由釋放的保證,准許他們作光榮的投降。
第四十七條
步兵、騎兵與炮兵,三者相倚為用,均須相互協作。因此,對於它們的配置務求穩妥,要在一旦遭受突襲時能夠互相支援。
第四十八條
步兵列陣時,不應多過兩列,因為在多層重疊排列中,步槍不能發揮效力。大家都已公認,自第三列發射的步槍火力,不僅已欠準確,甚至危及前兩列的己方人員。
在重疊兩列的陣形中,每九人成一班,個別之間的間隙為 兩碼 ,每一個班的側後二十 四碼 處,應留置預備人員一名。
第四十九條
把步兵排和騎兵排混合在一起使用,不僅無益而且有害。騎兵失去機動力,則所有行動均受牽累,其衝擊力也就消失殆盡。步兵本身亦將遭受危險,因為騎兵出動以後,步兵即已暴露,勢必陷入沒有支援的狀態。掩護騎兵的最好方法,就是支援它的側翼。
第五十條
騎兵的襲擊,在戰役初期、中期和末期,都是同樣有利的。只要有機會,騎兵就要對敵步兵的側翼進行襲擊,當步兵進行正面作戰時,更須如此。
資料來源:中國拿破崙
引用網址:http://www.napolun.com/warfare/opus/ana/detail_5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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